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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 分类:协会概况
  • 发布时间:2020-12-08 14: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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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南通市建筑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NANTO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NCIA。

  第二条  南通市建筑行业协会是南通市(含外地来通)建筑业企业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联合全市建筑行业各方面力量,为加快建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建筑企业转型升级,为建成“建筑强市”,为南通实现基本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南通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南通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南通市建筑行业协会的住所设在江苏省南通市姚港路附2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参与研究探讨南通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诉求,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建议;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研,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建言献策;

  (三)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加快转型升级,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四)制订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指导各县(市)、区建筑行业协会和会员单位的工作;

  (五)采用适当方式,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六)在会员单位中推动创优争先,表彰和奖励优良工程项目、优良的企业、优异的人才。编辑出版会刊,做好行业网站建设。收集、分析、发布行业发展动态、政策法规、市场信息和相关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组织开展各种培训,提高企业和职工素质;

  (七)加强与兄弟省市、地区及境外同行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企业间技术、现代化管理等方面的沟通与交流,推动横向经济合作与技术进步,组织联谊活动,增进与各地相关部门的相互了解及全员间的友谊与合作;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九)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主要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咨询监理、工程监督、勘察设计和相关院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且与建筑业相关的行业组织等;

  (二) 自愿入会,拥护本会章程。

  第九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本团体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享受本团体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对本团体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五)关心本团体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两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本团体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或聘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九)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十)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需要时,亦可用通讯形式召开。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因工作调动,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十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需要时,亦可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因工作变动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提出常务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

大、中型骨干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副会长、常务理事人选中应占较大比例。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委托副会长代行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担任特级资质企业董事长的除外),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本团体秘书长人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正式聘任;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不定期召开,特殊情况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免除其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一)会员资格被取消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四)有损害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秘书处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确定的工作事项,组织实施本会工作计划;

  (二) 协调本会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 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 负责会刊的出版发行工作;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济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四十条  本团体应在每一会计年度制作财务决算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起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后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4年4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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