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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再现
南亚某国水电站工程,利用13km河段上的95m水头,修建拦河堰和引水隧洞发电站。水电站装机3台,总装机容量6.9万kw,年平均发电量4.625亿度。首部混凝土拦河堰长102m,高23.5m,蓄水量为625万立方米。堰顶安装弧形闸门5扇,控制发电站进水口的水位。当5扇闸门全部开启时,可宣泄洪水9100立方米/秒。
电站引水洞经过岩石复杂的山区,洞长7119m,直径6.4m,全部用钢筋混凝土衬砌。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遇到了极不利的地质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地质资料说明:6%的隧洞长度通过较好的A级岩石,55%的隧洞长度通过尚好的B级岩石,在恶劣状态的岩石(D.E.F级岩石)中的隧洞长度仅占隧洞全长的12%,其余27%隧洞长度上是处于中间强度的C级岩石。事实上,通过开挖过程中的鉴定。D级岩石占隧洞全长的46%,E级岩石段占22%,F级岩石段占15%,中间强度的C级岩石段占17%,根本没有遇到B级和A级岩石。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塌方40余次,塌方量达340余立方米,喷混凝土支护面积达62486平方米,共用钢锚杆25689根。
水电站厂房位于陡峭山坡之脚,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山体可能滑坡的重大威胁。因此,出现了频繁的设计变更。调压井旁山体开挖边坡的过程中,先后修改坡度6次,使其实际明挖工程量达到标书工程量表(BOQ)的322%。厂房工程岩石开始中,修改边坡设计3次,增加工程量23000立方米。
虽然遇到了上述诸多严重困难,但在承包商联营体的周密组织管理下,采取了先进的施工技术,使整个水电站工程优质按期地建成,3台发电机组按计划满负荷地投入运行,获得了业主和世界银行专家团的高度赞扬。
案例分析
水电站工程的施工采取了国际性竞争招标,使业主收到了投资省、质量好、建设快的好处。合同格式系采用FIDIC土建工程标准合同条款,辅以详尽的施工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s)和工程量表(BOQ)。设计和施工监理的咨询工程师由欧洲的一个咨询公司担任。
通过激烈的投标竞争,最终由中国和一个发达国家的公司共同组成的国际性的“承包联营体”以最低报价中标,承建引水隧洞和水电站厂房,合同价7384万美元,工期为42个月。这是该水电站工程中最艰巨的部分,其工程量比混凝土拦河堰和输变电工程要大得多。
为了进行引水隧洞和水电站厂房的施工,“承包联营体”配备了先进的施工设备和精干的项目组领导班子,下设工程部、财务部、供应部、合同部和总务部等施工管理部门,并由中国派出了在隧洞施工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施工技术人员。
由于勘探设计工作深度不够,招标文件所提供的地质资料很不准确,致使“承包联营体”陷入严重的困境,面临工期拖延和成本超支的局面,因此向业主和咨询工程师提出了工期索赔和经济亏损索赔。
在索赔方式上,“承包联营体”最初采取了结合工程进度款支付的逐月清理索赔款的方式。即每月初在申报上个月工程进度款的同时,报送索赔款申报表,使咨询工程师和业主已核准的索赔款逐月支付,陆续清理。这样,可使项目繁多的索赔争议逐个解决,并使索赔款额分散地支付,以免索赔款积累成巨额数字,增加索赔工作的难度和业主与“承包联营体”之间的矛盾。这种索赔方式,也符合施工合同文件的规定,以及国际工程施工索赔的惯例做法。
不幸的是,在个别索赔“顾问”的怂恿下,“承包联营体”牵头公司坚持要改变按月单项索赔的方式,改而采用总成本法的综合索赔方式,停止逐月申报索赔款,而企图一次性获得巨额索赔款,并不顾中方代表的反对,采取了一系列不恰当的索赔做法。
在索赔款额方面,由于联营体牵头公司固执己见,使历次报出的索赔款额变化甚大,数额惊人,以致索赔款总额接近于原合同价的款额。
对于承包联营体所采取的算总账方式的巨额索赔做法,咨询工程师和业主采取了能拖就拖的方针。在两年多的施工索赔过程中,对承包联营体报出的4次索赔报告,咨询工程师均不研究答复,只是一味地要求联管体提供补充论证资料,或反驳联营体的索赔要求。这样,合同双方的索赔争议日益升级,无丝毫协商解决的可能性。因此,承包联营体遂向“巴黎国际商会”提出国际仲裁的要求。
国际商会经过征询业主的意见后,接受了仲裁要求。合同双方高价聘请了索赔专家(律师)。对峙于国际商会的仲裁庭上开始了马拉松式的索赔论证会成听征会。在将近一年的时间内,索赔争议双方花了不少的人力财力,听证会间断地举行过几次,但仲裁结果仍渺无信息。
这时,争论双方意识到有必要寻求较快、较经济地解决索赔争端的必要性,在第三者的说合下,承包联营体和水电站业主又重新回到了谈判桌旁,开始了比较现实的谈判。
值得指出的是,承包联营体在实施水电站的施工合同方面是无可指责的,他们严格遵守协议,采取了一切措施赶回了延误的工期,克服了极为困难的隧洞地质条件,优质按期地建成了水电站工程,并为此工程承担了相当数额的经济亏损。承包联营体作为一个从事国际工程的跨国联营企业,在实施合同的信誉方面,受到了崇高的评价。
经验教训
当合同双方重新回到谈判桌旁以后,业主和咨询工程师开始表现出谈判解决的诚意。这是由于该水电站工程优质按期地建成,及时并网发电,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的缘故。在解决索赔争端的方式上,双方同意采取一揽子解决的办法,即议定一个总索赔款额,而不再进行逐项的详细算帐。经过几个回合的谈判,双方议定由业主向承包联营体一次性地支付总索赔款350万美元,而宣告索赔争端结束。
由于该水电站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新增工程和工程变更较多,加上索赔款,使承包联营体的实际总收入款额为该项目合同额的1.4倍。但这项工程的索赔工作,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应该说是不成功的。联营体实际上承受了亏损,没有把应得的索赔款要回来,反而为仲裁工作付出了相当的代价。
索赔失利的原因在于:
1.承包联营体采取了高额索赔的策略
工程项目组根据索赔“顾问”的建议,采用高额索赔策略,期望在业主“狠砍一刀”的情况下仍能得到足够的经济补偿。索赔总款额接近工程项目的原合同价,而且在前后数次的索赔报告中索赔款额相差悬殊。这样,索赔文件被咨询工程师长期压置,不予理睬。
2.采取了“算总帐”的索赔方式
在索赔初期,项目组采取按月申报索赔的方式,进行单项索赔,逐月要求付款,并专门聘请了一个欧洲的设计咨询公司指导联营体进行索赔工作。遗憾的最,联营体牵头公司采纳了索赔“顾问”的建议,终止了这一正确的索赔做法,采取了“算总帐”的“总成本法”,进行索赔款计价。结果不仅使索赔款累积成堆,款额巨大,而且这种索赔计价方法遭到咨询工程师的拒绝,以至于在工程建成竣工时,索赔仍处于争议阶段。
3.咨询公司采取了对抗索赔的策略
这项工程的施工索赔,主要属于“不利的自然条件”方面的原因,涉及设计咨询公司的工作深度和信誉。因此,从一开始便遇到咨询工程师的抵制,对承包商的索赔提出了一系列的责难和质询,长期拖延不决。承包联管体亦采取了强硬的态度,经常以“仲裁”解决来威胁,使合同争议激化。虽然诉诸国际仲裁,但长期不能裁决,最后还是通过合同双方协商使索赔争端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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