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一带一路”建设中获得新发展?是各地区、行业、企业关注的问题。答案之一是:了解、掌握中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已经达成的共识,认真研究,结合各地区、行业、企业情况,积极参与其中合作,可借势取利。
在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中,东盟是距离最近的重要地区。《落实中国—东盟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的行动计划(2016—2020)》是双方领导人通过的重要共识文件,建议各地区、行业、有关企业了解、掌握。
中国与东盟2016年—2020年《行动计划》第二部分是经济合作,现转载如下:
2.1 中国—东盟自贸区
2.1.1 执行中国—东盟自贸区各项协议及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协议成果,以进一步加强中国—东盟关系,促进中国和东盟成员国间贸易平衡,力争实现领导人提出的到2020年双方贸易额达1万亿美元、双向投资达1500亿美元的目标;
2.1.2 积极落实贸易促进措施,应对非关税壁垒;
2.1.3 监测中国—东盟自贸区协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通过磋商,友好、建设性地加以解决;
2.1.4 通过优化中国—东盟中心的作用和鼓励有效利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商务门户网站,协助双方企业用好中国—东盟自贸区各项协议带来的有利条件,促进中国与东盟间贸易、投资和旅游;
2.1.5 通过加强专门技能交流和经济技术合作,积极开展贸易投资便利化、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和人力资源开发合作;
2.1.6 探讨在中国和感兴趣的东盟国家间建立经贸合作区的可能性,发挥好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中国与东盟间各类贸易投资促进活动的平台作用,通过用好中国—东盟投资合作基金等,促进相互了解合作,扩大双向贸易投资;
2.1.7 同中国—东盟商务理事会和东盟商务咨询理事会相协调,通过研讨会及其他双方同意的活动,促进中国和东盟商会及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2.1.8 考虑采取具体措施,对食品和农产品进行安全检查。
2.2 金融
2.2.1 通过开展防火演练完善操作指南,开发经济评估与政策对话框架等,进一步加强清迈倡议多边化的操作性和有效性,深化各方在清迈倡议多边化机制下的合作;
2.2.2 支持10+3宏观经济研究办公室发展壮大,增强其经济监测和地区宏观经济和金融形势分析质量,加强其机构能力建设,保障清迈倡议多边化机制有效决策和运行,积极支持10+3各方开展经济评估和政策对话;
2.2.3 支持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根据《亚投行章程》成立和运营,支持亚投行同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多边金融机构开展合作,促进地区互联互通建设;
2.2.4 支持亚洲债券市场倡议对培育本地区本币债券市场作出贡献,允许域内大量储蓄用于满足本地区投资需求,促进本币债券的发行,扩大对本币债券的需求,改善债券市场监管框架和相关基础设施,继续探讨从双边层面做起,最终发展并转型形成一个综合性方案,以推进地区结算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地区跨境证券交易;
2.2.5 继续在10+3框架下就如何加强本地区金融合作进行研究,探讨加强金融合作的未来重点领域;
2.2.6 探讨开展贸易本币结算;
2.2.7 通过适当发挥中国—东盟银行联合体作用等促进银行和金融领域的人力资源开发和能力建设;
2.2.8 通过金融素养能力建设和技术支持、有效的中介和分配渠道、各种金融工具、消费者权益保护、适用的国家及其他现有信用担保机制以及加强监管机构和利益相关者对话等途径,促进个人和中小企业更方便地获取金融服务和产品,提升金融包容性,实现可持续发展;
2.2.9 加强合作改善地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2.3 粮食、农业和林业
2.3.1 通过磋商、培训和最佳实践共享,继续在10+3框架下加强农业方面的对话和信息交流;
2.3.2 进一步落实《中国和东盟关于食品和农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以及《中国和东盟关于加强卫生和植物卫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2.3.3 继续落实《10+3大米紧急储备协议》,定期举办10+3粮食安全合作战略圆桌会议,探讨加强粮食安全战略合作的途径和机制,提升区域粮食安全水平;
2.3.4 通过包括实施“中国—东盟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升行动计划”等途径,加强在农作物、畜牧业、林业及渔业领域的合作,加强先进适用技术交流和能力建设;
2.3.5 通过开设农业科技和食品安全培训课程,加强研发合作;
2.3.6 推动负责任的捕鱼活动,打击非法、未经申报和不受管制的捕鱼,重点旨在维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性,确保粮食安全,推动减贫,提升本地区人民和经济体的福祉;
2.3.7 在早期预警、疫情监测与疫苗研发等方面进行信息与技术经验交流,完善动植物疫病防控系统和疫情通报制度,加强跨境动植物疫病防控合作;
2.3.8 在林区管理领域,包括野生动植物保护、落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等野生动植物相关的多边协议方面,探讨提出可能的合作倡议。
2.4 海上合作
2.4.1 继续在包容互利的原则基础上,通过相关平台加强关于海上合作的对话和交流,包括进一步探讨中方提出的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等倡议;
2.4.2 使用现有中国—东盟合作资源,在海洋经济、海上互联互通、海洋科技推广应用、海洋环保、海上安全、海洋人文交流等领域开展合作项目。
2.5 信息通信技术
2.5.1 通过中国—东盟信息通信部长会议等机制,继续加强政策对话与交流;
2.5.2 进一步落实《中国—东盟信息通信技术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及《落实中国—东盟面向共同发展的信息通信领域伙伴关系北京宣言的行动计划》;
2.5.3 落实中国—东盟国家计算机应急响应组织合作机制,优化网络安全事件响应流程,推进信息和数据共享,开展能力建设和项目合作等;
2.5.4 共同完善中国和东盟信息和通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2.5.5 在发展农村通信、推广网络和电子商务应用等领域加强合作;
2.5.6 支持落实《东盟信息通信技术总体方案2020》。
2.6 科技与创新
2.6.1 通过中国—东盟科技部长会、中国—东盟科技联委会及东盟—中日韩科技高官会等机制,构建更紧密的科技创新合作关系;
2.6.2 大力实施中国—东盟科技伙伴计划,包括通过建设联合实验室等开展联合研发;通过中国—东盟技术转移中心和卓越中心网络进行技术示范、推广和转移;通过东盟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家来华工作计划等,开展能力建设和人员交流;
2.6.3 加强中国—东盟农业合作、学术交流和科研;
2.6.4 加强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交流与合作,探讨制订一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行动计划。
2.7 航天合作
2.7.1 鼓励和平利用外空,并根据国际法和参与国国内法规在空间技术及其应用方面进行技术转移、联合技术研发和能力建设等合作。
2.8 交通
2.8.1 通过中国—东盟交通部长会议及其他相关机制,进一步加强政策对话与交流;
2.8.2 继续落实《中国与东盟交通合作谅解备忘录》和《中国—东盟海运协定》,发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机构的作用,并考虑适当使用中国发起的中国—东盟基础设施专项贷款,开展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合作;
2.8.3 继续支持落实《东盟交通战略计划(2011—2015)》及其后续战略计划;
2.8.4 加强海上运输和海港开发合作,推进港口城市间的合作,完善中国和所有东盟成员国的互联互通;
2.8.5 加强航空和海上搜救合作;
2.8.6 支持《中国—东盟航空运输协定》及其议定书早日顺利实施,加强中国和东盟全面民航合作;
2.8.7 继续开展中国—东盟航空合作,以最终建立一个自由和稳固的航空服务框架,支持中国—东盟自贸协议升级;
2.8.8 继续推动改善昆曼公路使用,加快完成泛亚铁路缺失段建设,尽早实现中国—东盟铁路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2.8.9 进一步加强交通领域人力资源开发合作。
2.9 旅游
2.9.1 通过东盟与中日韩旅游部长会议加强政策对话和合作,就落实《东盟与中日韩2013—2017旅游合作工作计划》和《东盟成员国政府与中日韩政府关于加强旅游合作的备忘录》加强合作;
2.9.2 加强中国和东盟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企业之间的联系和合作,鼓励交流旅游相关数据和信息,鼓励联合开发旅游产品,并开展相关合作项目;
2.9.3 鼓励相互派员参加年度东盟旅游论坛、中国国际旅游交易会等旅游相关活动;
2.9.4 根据《东盟旅游战略计划(2016-2020》促进包容性旅游发展;
2.9.5 鼓励合作,探讨在紧急情况和危机下如何加强协调,减少意外情况对旅游业的影响;
2.9.6 加强中国—东盟中心在支持地区旅游中的作用;
2.9.7 为东盟各国培训旅游管理专业人才。
2.10 能源、矿产合作
2.10.1通过地区论坛和研讨会等途径,加强关于能源,特别是水电、矿产和地质科学方面的政策交流与对话,共享清洁能源开发,特别是水文学、水电、煤炭和清洁煤技术、天然气发电、最新矿物勘探和保护技术及地热能等方面的信息和经验;
2.10.2 加强能源合作,鼓励投资于资源和勘探、发电、在中国和感兴趣的东盟国家间进行电力贸易和联通、石油和天然气下游工业、可再生和替代能源、和平利用民用核能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在尊重各国国内强制性标准的同时,对安全、环境、健康和国际公认的能源资源安全标准给予认真和应有的关注,实现互利;
2.10.3 在开发诸如生物能、水电、风能、太阳能、清洁煤技术、天然气发电、氢和燃料电池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和技术方面加强信息共享、联合研发和技术交流;
2.10.4 促进节能合作,在提高能效和能源保护方面分享最佳实践,开展能力建设,尽可能探讨进行节能政策联合研究;
2.10.5 鼓励双方企业积极参与并投资矿产资源勘探与开发,实现互利,同时确保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2.10.6 通过开展联合研究、实施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数据库、进行信息交流及共享经验,加强地质和矿业合作,实现互利;
2.10.7 加强可持续矿业领域的研发、经验分享和能力建设合作。
2.11 质检
2.11.1 落实《中国—东盟关于加强卫生与植物卫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2.11.2 定期举行中国—东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长会议,增强各层级相关部门间的交流与合作;
2.11.3 继续开展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东盟标准和质量咨询委员会之间的定期对话,加强质检合作网站建设,促进信息共享,探索并开展联合研究和能力建设项目。
2.12 海关
2.12.1 通过中国—东盟海关署长磋商会及协调委员会会议等,深化海关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2.12.2 继续落实《中国—东盟海关合作谅解备忘录》指定领域中的合作项目和活动;
2.12.3 通过海关技术开发及信息通信技术在海关中的应用,推进中国—东盟贸易便利化合作;
2.12.4 支持推进《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生效的努力及其实施,推进贸易便利化合作,加快货物通关速度;
2.12.5 推进实施《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包括考虑分享最佳实践和经验,适时开展“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项目。
2.13知识产权
2.13.1 通过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等加强政策对话与交流;
2.13.2 继续落实《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合作谅解备忘录》;
2.13.3 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合作,在知识产权的创造、取得、运用、商业化、保护、管理和执行方面加强能力建设、技术支持和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训。
2.13.4 加强在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保护领域的信息和最佳实践共享。
2.14 中小企业合作
2.14.1 支持落实《东盟中小企业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6—2025)》,包括分享最佳实践和经验,在中小企业发展领域开展能力建设,举办研讨会、研修班、专题报告会等;
2.14.2 加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包括相关利益攸关方之间的政策磋商和专业交流,务实推进中小企业合作;
2.14.3 支持中国和东盟国家中小企业支持机构加强联系,开展中小企业贸易投资、人员培训、工业园区建设等方面合作;
2.14.4 加强在贸易、农业、旅游等传统领域的中小企业合作,探讨相关合作新领域;
2.14.5 鼓励东盟成员国积极参与“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鼓励双方参与其他相关贸易展会和活动,促进双方中小企业拓展市场。
2.15 产业合作
2.15.1 适当加强生产设备升级合作,特别是先进技术、绿色和创意产业等领域的合作,提高生产力;
2.15.2 加强双方互利产业部门供应链联系,鼓励形成产业集群;
2.15.3 鼓励就关键技术及其在商业创新中的应用进行交流,推进创新合作;
2.15.4 鼓励必要时就中国和东盟间贸易问题进一步加强合作磋商。
中国与东盟2016年—2020年《行动计划》第二部分转载完,在该《行动计划》的其他部分中也有涉及经济合作的内容,建议大家阅读《行动计划》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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