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组织的名称为“中国—东盟建筑行业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性质
委员会是中国与东盟国家建筑行业的非官方、非营利性商务合作组织,是中国-东盟商务协会所设的行业商务合作组织,由中国-东盟商务协会牵头组建并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条 宗旨
促进中国与东盟建筑、工程承包行业及其企业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第二章 主要职能
第四条 主要职能
1.推动中国与东盟建筑、工程承包行业内交流,通过会议、信息交流、能力培训等各类活动,为工商界合作创造机会;
2.开展中国与东盟建筑、工程承包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分析、发布有关经济动态、政策、信息等报告;
3.定期组织召开中国与东盟建筑、工程承包行业对接会议;
4.协调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向政府有关部门、协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5.相互介绍本国行业发展规划,平等协商中国—东盟自贸区内本行业发展的重大事项;
6.推广中国与东盟建筑、工程承包行业企业合作的成功经验,提升企业价值,树立品牌形象;
7.加强建筑、工程承包行业与其他相关行业的沟通与协作,推动区域建筑行业获得更大的发展。
8.协助协商解决委员会成员之间的经贸合作产生的纠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组织机构
1.委员会设中方主席和东盟方主席各1名、中方执行主席2名,东盟方执行主席若干名(除已推选出担任东盟方主席的国别以外的东盟成员国每个国家1名),中方和东盟方秘书长各1名;
2.主席负责主持委员会会议,每两年轮换一次;
3.秘书长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
4.委员由中方和东盟方建筑和工程承包行业有代表的企业担任,原则上每国不超过10名;
第六条 委员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1.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的章程,制订委员会内部制度;
2.联络、组织召开行业商会合作委员会会议;
3.商议双方行业对接合作;
4.审议批准委员会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委员会预算和决算报告;
6.审议批准接受新成员或取消成员资格的议案;
7.决定委员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 全体委员会议每年举行一次。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或中方与东盟方执行主席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临时全体委员会议。
第八条 在全体委员会议及临时全体委员会议表决时,东盟方每个国家分别拥有一票表决权,中方拥有与东盟方总票数相等的表决权。表决先采取合议制,若合议制无效则采取投票制;投票出现持平现象时则由中方与东盟方主席协商确定。
第九条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作为缺席对待。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也可书面委托本委员会其他人员代表,该书面委托经委员会主席签字认可后,代表人可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出席全体委员会议的委员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时,可以举行会议并进行表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章程生效
本章程经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由中国—东盟商务协会核准生效,解释权属于中国—东盟商务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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