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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

  • 分类: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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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6-09-23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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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通安委办〔2016〕98号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新修订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7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好新《条例》,推进依法治安,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自觉性主动性

  《条例》作为《安全生产法》配套地方性法规的颁布实施,是我省安全生产领域的一件大事,标志着全省安全生产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条例》紧紧围绕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着眼于经济社会安全发展大局,聚焦安全生产工作的问题短板,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思路,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职责以及责任追究,突出危险化学品、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等重点行业领域,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自觉主动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不断提高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一线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法治意识,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有力推动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落实,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创新形式,掀起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热潮

  (一)广泛开展社会性宣传。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将《条例》列入“七五”普法重要内容,创新开展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学习宣传活动。发挥主流媒体在安全生产法制宣传上的主导作用,通过专版专栏、专题节目集中宣传《条例》的修订背景、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及时宣传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进展情况和典型做法;发挥行业媒体在安全生产法制宣传上的特色优势,通过权威释义、专家解读集中宣传《条例》的重点内容、法律术语、法律责任,及时回应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学习宣传贯彻《条例》过程中的热点难点和重大关切;发挥新兴媒体在安全生产法制宣传上的重要作用,加强网站、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的协同配合,坚持多渠道传播、多形态展现,形成宣传《条例》的网络矩阵和集群化效应。开展各种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要通过举办专题宣讲、知识竞赛、演讲比赛、有奖问答等向各级各类人员广泛宣传《条例》的主要内容。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结合监管执法工作,集中开展送《条例》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活动。车站、机场、码头、高速公路入口、市民广场(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重点区域要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宣传画,营造学习宣传《条例》的浓厚氛围。

  (二)抓好各级领导干部、监管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将《条例》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和讲座等方式,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专题培训,切实增强领导干部依法治安的理念,不断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分期、分批组织本系统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条例》全文,深刻领会法规精神实质,准确理解条款具体内涵,提升监管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

  (三)抓好生产经营单位的教育培训。自9月份起,各地、各部门要将《条例》纳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线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有计划、分层次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让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了解、明确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自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

  三、结合实际,抓紧做好新《条例》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一)精心组织新《条例》的宣贯工作。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本单位学习培训计划,精心组织安排,确保工作取得实效。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方案,有计划、有重点、有目的地推进学习宣传工作,为《条例》的全面实施打下坚实基础。

  (二)及时制定修订配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开展新《条例》梳理对照,做好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对已发布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凡有抵触的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确保相关规定制度合法化、规范化。

  (三)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新《条例》。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条例》的主要调整对象。各地、各部门要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做一次全面的排查梳理,对《条例》实施后所调整的对象、所涉及的单位,要早宣传、早告知、早服务,督促、指导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和法定要求,不断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四)依法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各地、各部门要将学习宣传贯彻新《条例》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相结合,与宣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结合,与当前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相结合,紧紧抓住突出矛盾和问题,着力在预防治本和防范安全生产事故上下功夫,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依法治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改进工作方式,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和重点监察双线检查方式,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准确适用法律规范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确保新《条例》的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发挥作用。

  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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