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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 分类:协会概况
  • 发布时间:2020-12-08 14: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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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南通市建筑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NANTO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NC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南通市(含外地来通)建筑业企业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联合全市建筑行业各方力量,为加快建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建筑企业转型升级,建成全国一流“建筑强市”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机关是南通市民政局。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团体接受登记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中远路169号开放大学校园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参与研究探讨南通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诉求,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建议;

(二)有关法规建言献策;

(三) 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加快转型升级,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髙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四) 制订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指导各县(市、区)建筑行业协会工作;

(五) 釆用适当方式,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六) 在会员单位中推动创优争先,表彰和奖励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编辑出版会刊,做好行业网站建设。收集、分析、发布行业发展动态、政策法规、市场信息和相关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组织开展各种培训,提髙企业和职工素质;

(七) 加强与兄弟省市、地区及境外同行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企业间技术、现代化管理等方面的沟通与交流,推动横向经济合作与技术进步,组织联谊活动,增进与各地相关部门的相互了解及全员间的友谊与合作;

(八) 承办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九) 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团体会员主要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咨询监理、工程监督、勘察设计和相关院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且与建筑业相关的行业组织等;

(二) 自愿入会,拥护本团体章程。

第十一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两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可以暂停会员资格或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 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 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七)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 选举理事,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它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本团体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会员的1/3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所在企业(单位)诚实守信,社会信誉良好,其实力

及影响力在本地区处于前列;

(三)热爱、熟悉建筑业,热心参与、支持协会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为企业(单位)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十三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 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七) 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聘请名誉会长;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釆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2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至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釆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2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 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 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 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 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 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 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使用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的收入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 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 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 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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